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英文名为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为XDH。
第二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下属28个专业委员会之一,是由从事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工作的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管理科学的学术研究、科学普及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交流为宗旨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企业发展规划委员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政、产、学各界广大管理工作者,共同为建立中国管理科学体系,为提高中国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进行行业与企业的实地考察研究,依照有关规定,编写战略性、指导性调研报告或专著,组织出版学术书刊,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管理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重大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和管理科学前沿新课题的专题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普及管理知识的书刊等各类读物,增强民众科学管理意识,提高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参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发展管理咨询工作,提供论证、评议、评审等项目的报告与相关服务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国际学术交流、研究合作活动,建立和发展与海外管理科学群众团体或管理工作者的往来与交流;
(六)维护管理科学工作者的权益;
(七)接受政府或机构等方面委托承担管理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
(八)组织开展其它与管理科学有关的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从事管理科学研究的工作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可经相关程序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普通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可经相关程序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六)在读博士研究生拥护本会章程,并由就读单位出具在读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最长为五年,五年后若无本人退会申请、自动退会或除名记录,则自动转为本会普通会员。
(七)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由在管理或管理学方面有成就,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会员担任。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报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活动年度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党员理事推选本会党委成员;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管理科学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轮值理事长制度,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换届时以差额方式选出5名轮值理事长,并议定轮值顺序,每位成员按议定顺序成为该年度轮值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轮值理事长每届任期1年,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任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轮值理事长负责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9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及负责人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12月1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现代化管理研究会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